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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同案不同判”现象

发布时间:2009-09-04 11:35:43


       同案不同判,字面意思就是:相同或相似的案例,判决结果却不同。

 

       由于法律的规定比较原则,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出现了相同或类似案情,判决结果却相差很大的情况,引起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在实践中,不会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比如同是盗窃案件,甲和乙二人盗窃数额相同,但甲是累犯,而乙是初犯,或者甲不认罪而乙认罪,那么这两个看似相同的案件判决案件的结果肯定不同。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同案异判的现象有两个原因:一是有法定情节的明文规定。如累犯的法定情节,就是两个案件中都具有相同的法定情节,也不一定获得惟一确定的结果,比如,同是构成自首的盗窃犯,甲具有初犯、从犯、未成年人犯罪;乙具有累犯、多次盗窃、主犯等情节,虽同是自首,但二者的犯罪情节不同其判决结果也不同。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被告人认罪和不认罪,法官根据被告人的态度而作出的自由裁量,这种自由裁量权必然会给同等情况下的案件带来不确定性,因为法官的认识和经验不同,作出的主观判断也不一样,就是同一个法官,其随着知识的积累、业务能力的提高,今天和昨天的认识和感受也可能不同。

 

       笔者认为,对两个案件中的某一相同情节进行简单化的比较,就认为同案不同判,这种结论通常并不正确。特别是在盗窃和贪污、受贿案件中,人们常常把犯罪数额进行简单的比对,认为同是盗窃3000元或者同是贪污10000元,其量刑也该相同,而忽略了对犯罪情节的考虑,即被告人是否存在法定从重、从轻的情节、犯罪的主观动机是什么、犯罪手段是否残忍、危害后果是否严重、给被害人是否带来很大的伤害,这些情节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更重要。仅仅把数额作为响量刑的考量因素,是不公平的,对那些犯罪恶性大的罪犯也是一种放纵。针对相同案件中不同情节,做出不同的判决,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因为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只有法律才能作为判案依据,而没有判例法,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法官做出自由裁量的时候,更能体现相同案件中法官裁量的一致性,避免相同的情节做出不同的裁量,引起公众对判决的质疑,降低司法公信度,可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让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有一个尺度可参照,法院对判决生效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供法官在办案中参考,在已判决的案例中作对比和参照,从而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使案件中有关自由裁量的情节得到统一,做到相同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保持自由裁量权的稳定性和平等性,提高司法的公信度,消除公众对判决的不信任感

 

 

责任编辑:郭新建    

文章出处:黄敬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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