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为什么得不到丈夫的遗产
发布时间:2011-10-25 17:18:49
王梅从小与她的丈夫陈近青梅竹马。陈近因有一技之长,是当地小有名气的富裕户。陈近婚前拥有一幢小洋楼,并有20多万元的存款。1995年11月,他们喜结良缘,热热闹闹地办了婚礼。两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女儿。
2001年12月初,陈近因车祸身亡。在处理完后事后,陈近的父母却不让王梅住在家中,说这幢房子是他儿子的,并抢先把陈近所有的存款存折拿到手,要求王梅离开这个家。
2002年初,极度悲伤的王梅到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继承丈夫的遗产。但是法院并没有支持她的主张,而是作出只让她得到一小部分财产和存款的判决。法院的理由很简单,说他们结婚时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属于同居关系,所以王梅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
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是正确的。大家都知道,结婚要进行登记,这是常识。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王梅与陈近只是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且一直未补办结婚登记。2001年12月27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该《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即“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王梅便属于第二种情形,所以她不能继承陈近的遗产。但是,这里说的仅仅是遗产,并不包括他们在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中属于王梅的那一部分,所以王梅只能取得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共有的财产的一部分。陈近的遗产只能由陈近的父母及陈近的女儿继承。
责任编辑:李明琅 刘汉文 文章出处: 解放日报·解放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