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豫0503刑更7号
罪犯桑安强,男,汉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阳市北关区柏庄镇前林都村。
本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豫0503刑初17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桑安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桑安强未上诉,判决于2024年10月10日生效。桑安强以患有慢性肾脏病5期(终末期肾病、尿毒症)、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等重症,存在生命危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审查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在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期间,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通知本院桑安强存在漏罪,2024年10月16日暂停审查。后本院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2024)豫050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认定桑安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桑安强未上诉,2024年12月21日生效。判决生效后,桑安强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重新对桑安强暂予监外执行审查。
经查,新乡市中心医院于2025年1月23日作出新医鉴字(2025)04号医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桑安强目前病情诊断:1)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期;2)肾性贫血。2025年2月6日新乡市中心医院又作出关于被鉴定人目前病情的说明:本鉴定意见中的“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期”属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于2025年3月7日作出(2025)安北矫调评字第019号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柏庄司法所依法调查核实,桑安强离异,前林都村委会表示桑安强平日未在本辖区居住,对其日常表现不了解,其本人因身患尿毒症,目前无固定工作,无经济收入来源,存在较大社会危害性,评估意见为桑安强对辖区有不良影响,再犯罪及危险性较高。因上述评估调查内容与在卷证据、桑安强提供的其他证据证明内容存在矛盾,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再次委托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安阳市北关区司法局于2025年5月8日出具回函,桑安强目前居住于北关区柏庄镇前林都村65号,根据村委会证明显示其有一定收入,桑安强多次与其辖区内矫正对象共同参与违法犯罪,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罪犯桑安强现患有1)慢性肾衰竭 尿毒症期;2)肾性贫血,属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之规定。桑安强有固定居住地点,家中有收入来源,治疗花费有相关医保、医疗救助,花费较少,且家属也表示愿意配合对罪犯的监管。经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本院对桑安强暂予监外执行。如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桑安强再次违法犯罪或违反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可依法予以收押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桑安强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