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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森公司诉银燕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 ——适用香港法律认定香港公司真实意思表示

发布时间:2023-06-25 10:25:45


    基本案情

    内地居民黄某桥、黄某厦是香港企业华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的股东,二人各持有华森公司5000股的股份,均担任华森公司董事。华森公司在内地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广东银燕房产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银燕公司)。2019年,黄某桥以华森公司股东及董事的身份主张其代表华森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查阅银燕公司的财务报表及股东会会议记录。法院受理案件后,黄某厦以华森公司股东及董事的身份主张其代表华森公司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森公司系香港企业,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均应适用香港法律,黄某桥以其能够代表华森公司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但其无法提供华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等证据以证明华森公司确有提起诉讼的真实意思,故裁定驳回华森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适用香港法律对香港公司股东、董事的职务行为能否代表该公司法人意志进行审查,明确公司提起诉讼前应当经过股东会、董事会决定主张权利,引导公司规范内部治理。

    文章出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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