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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如何结束“裸奔”

  发布时间:2015-09-21 16:31:41


    新修订的广告法已经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订,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其中明确将互联网广告纳入规范。

    不少人被精准营销吓到了

    尽管《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和广告法的修订已经是巨大的进步,但现实中仍有不少人会被所谓的精准营销吓到。“今年8月,遇到这样一个事。我通过一个大型的网站订机票,从临行的前一天开始,每天都会收到所谓的温馨提示,有时会提醒你当地的天气怎么样,但令人恐惧的是,我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什么都在上面。肯定地说,我的个人信息并没有被脱敏,而且被网站非法利用了。”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主任皮小林如是说。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近来一直致力于互联网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测评标准的研究。“我们采用一星、二星、三星来标注我们的指标体系,一星是40分左右,这也是现在中国大部分企业的现状;60分、70分就算做得比较好的了;如果到了80分就算是很高了。我们最后测评的结果,只有微软达到80分以上,剩下都没有。”张平说。

    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抓紧建设

    针对互联网精准营销暴露出来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加强了监管力度。

    “由于互联网是一个新事物,同时涵盖复杂的技术问题,在一部广告法里写的很深很透恐怕做不到。因此我们又搞了一个互联网广告发布管理办法,并正在抓紧建设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一旦建成,全国1000个主要的互联网网站的广告金额,至少99%都能监测到,甚至包括微信的公众号都能监测到。”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透露,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有望在年底前建成,未来主要网站将全部纳入监测范围,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是监管的重点之一。

    张国华表示,除了政府监管,行业的规范和自律非常重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没有专门的广告法和广告监管部门,但他们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非常严格。

    平衡创新与个人权利保护

    对于用户信息的大数据采集,无论是给消费者带来了现实的好处,还是因为技术的滥用使用户信息被恶意使用,这都是问题的一个侧面,然而对用户信息的尊重也许终究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立才能实现真正的保护。

    “信息技术发展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突飞猛进的发展,为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但也为技术滥用带来了巨大的风险,这是一柄双刃剑,法律和规则需要做好平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说。

    周汉华认为,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我们今天谈得更多地是在民商法的框架下进行讨论,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要件,要求必须要有损害。但是如果放在一个更远的眼光、一个更广的视角,如果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隐私权这样一个含义,比如在现在的欧洲,有“个人信息自决权”这样一个概念,这是一项公法权利、宪法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只用“损害”和“公开”来描述,就把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局限在一个侵权责任法的范畴里,可能我们就会忽略了本应更加关注的领域。

    “采集这一行为本身,就可能把你送进监狱,无须在前面加上‘非法’二字。”周汉华说。

责任编辑:李敏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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