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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违约方已付劳务中介费不予退还

签约后因“放不下小孩”放弃出国

发布时间:2013-12-26 10:38:40


    家住江苏如皋的郭女士与当地一家劳务输出中介签订服务协议书,约定由中介公司为其办理赴日劳务手续,郭女士缴纳了32600元劳务中介费,后因其放不下小孩未能成行。郭女士多次要求退款无果,遂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告郭女士要求撤销出国服务中介协议,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32600元劳务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24日,如皋市下原镇32岁的郭女士来到当地一家劳务输出中介公司,报名赴日打工。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订了出国中介服务协议书,约定由中介公司为郭女士办理赴日劳务手续,郭女士亦在协议中承诺如自己放弃出国,其所交的费用一律不退,作为支付公司的违约金处理,之后,郭女士根据约定缴纳了32600元劳务中介费。2012年9月17日,中介公司通知郭女士参加出国前的培训,其向公司提出了退出书面申请,基本内容为:经回家与家人商量,因放不下小孩,放弃赴日务工。

    事后,郭女士称中介公司在中介服务协议中未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该协议不能保障郭女士在出国劳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导致其未赴日务工。2012年12月28日,郭女士在多次要求退款无果的情况下,遂一纸诉状将中介公司告上了如皋市法院,要求撤销出国服务中介协议,返还32600元中介费。

    法院审理另查明,涉案中介公司具有向境外派遣各类劳务人员、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的资质。就本案涉劳务输出事项,该公司也与日本有关组织签订了派遣劳务合作合同,郭女士被录取后,该公司为其在如皋市商务局办理了推荐手续。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双方订立的出国中介服务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现原告书面申请不履行该协议约定的出国劳务内容,中介公司并未提出异议,据此认定双方已经解除了出国中介服务协议。协议解除的原因是原告自己申请退出,据此可以认定原告对中介公司已构成违约。

    根据原告出具给中介公司的承诺,如其同意放弃出国,所交费用一律不退,并作为支付中介公司的违约金处理。该承诺不违反我国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采信。协议书中关于中介公司的义务条款中已约定中介公司向原告确保项目真实,具体介绍工资、福利等项目情况,代办安全教育、意外保险等等。原告称该协议中没有保障其权利的约定、没有为其提供权益保障,不符合协议内容。故现原告要求撤销协议,并要求中介公司返还32600元,无法律依据,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如皋市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郭女士要求撤销出国服务中介协议,要求中介公司返还32600元劳务中介费的诉讼请求。

    郭女士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顾建兵  张蓉蓉)  

    ■连线法官■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顾建兵  张蓉蓉

   “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讼争的出现,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合同的当事人,至少有一方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起。有的时候甚至是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都在为一己私利,想方设法规避法律,钻法律的空子和漏洞,毫无诚实信用可言。”

    据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丽介绍,我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一旦签署生效,当事人则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郭女士在协议中承诺如放弃出国,其所交的费用一律不退,后因个人原因未能成行,却以中介方不能保障其在出国劳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撤销协议,退还中介费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法院判决不予支持与法有据。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生命!”卢丽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要自觉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做到诚实守信、不以次充好、不出尔反尔,共同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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