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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被告人猥亵并拐卖儿童被判刑

网上“钓鱼”反复勾引男童

发布时间:2013-12-26 09:29:37


    21岁的青年男子吴某为“养”同性恋人三次行窃,先后被判入狱。然而,刑满出狱半年后,吴某跟前“男友”分手,却又对一名不足14岁的男童进行猥亵,并擅自将其脱离监护人保护,带往外地。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此案,吴某因犯猥亵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该判决现已生效执行。

    小帅(化名)是一名初中生,2012年2月,他在网上某论坛发布交友信息,很快得到一位名叫“张某天”的网友的回复。“张某天”宣称自己是厦门某中学的高中生,也是寻求网络好友。两个人相谈甚欢,小帅对“张某天”的印象不错,之后两个人保持长期联系。

    几天后,“张某天”邀请小帅一起出来玩,两人喝酒直到凌晨三点多。担心醉酒被父母责骂,小帅不敢回家,“张某天”提议让他到自家过夜。当晚,“张某天”对懵懂无知的小帅实施猥琐。之后,“张某天”带着小帅“花天酒地”,醒了就到酒吧喝酒,醉了就睡在自己家中。

    小帅的家长奔忙数天找到小帅并得知此事后,严厉斥责“张某天”,并严令小帅不得再与之联系。2012年6月,“张某天”潜入小帅的学校,带他登上前往外地的客车。“张某天”带着小帅辗转数地,白天就在路上瞎逛,晚上两个人就住进小旅馆。这期间,“张某天”同样利用小帅的无知与之发生“同性关系”。

    2012年8月,警方在厦门集美某餐厅找到“张某天”和小帅。根据警方审讯,“张某天”本名叫吴某,是一名同性恋者。看到小帅发的寻友广告,他主动结交小帅的目的就是与之建立同性恋关系。他还有意识的带吴某出入同性恋酒吧,参加同性恋集会,让他能心理上认可这种思维方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吴某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从重处罚;同时他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最终,法院数罪并罚,判决吴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

    ■连线法官■

    针对本案反映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记者采访了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刑一庭庭长江玉华。

    江玉华阐释,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属于儿童。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中未对“儿童”一词作出法律规定,与之相应的法律用语是“未成年人”。在刑法规定中,以猥亵方式性侵未成年男女的,都以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两者刑罚一致。若以奸淫方式性侵未成年男女的,则有较大不同:未成年幼女受到特别的保护,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奸淫未成年男孩的,一般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从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猥亵儿童罪比强奸罪量刑相对较轻。因此,一旦男童被性侵,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刑罚处罚比强奸罪为轻。

    而对比发达国家,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所构建的法网编织得更为缜密。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他们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罪名更多且有层次。如在罪名的设定上,有“强制猥亵罪”、“加重强制猥亵罪”,“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等。另外,不止女童,台湾也将男童列为强制性交罪适用对象,对男童性侵的罪犯可按“强制性交罪”、“加重强制性交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台湾还将“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罪”列入刑法,对有相关行为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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