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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一员工被判赔偿培训违约金4万元

员工接受出国培训 服务年限未满离职

发布时间:2013-12-25 15:58:15


    公司花钱让员工出国培训,员工学成后离职被要求支付高额培训违约金。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培训违约金赔付纠纷案,依法判令劳动者肖先生赔偿违约金4万元。

    2008年5月,肖先生应聘为佛山某光学公司技术员。同年9月,公司与肖先生双方签订培训合同书,约定公司出资25万元,安排肖先生到日本的总公司培训,主要学习日本语书写及会话、管理知识及生产技术等,受训回国后需在佛山某光学公司连续工作十年。合同同时约定,肖先生如果违约,需按每年25000元,结合服务不足年限向公司计算赔偿金额。

    2009年10月,肖先生完成培训后回到公司工作。2011年12月,肖先生离开该公司。光学公司遂以肖先生违反培训合同为由,追讨培训违约金20万元。

    法庭上,肖先生辩称,培训合同书的培训时间被篡改,原本约定培训时间应为2年,而实际上只进行了一年模具设计研修,且回国后,公司安排自己担任加工管理职务,并未从事技术岗位工作,违背了最初的求职意愿。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违约费用总额按照日元的最高汇率换成人民币应为160467.7元,与公司主张的25万元违约金总额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肖先生自动离职应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同时,结合合同约定及相关证据,法院认定公司实际支出培训金额约为13万余元。据此,法院根据公平原则,依法酌情降低违约金的支付额度,判决肖先生向佛山某光学公司支付违约金4万元。(邱小华)

    ■法官说法■

    培训违约金不能超过培训费用

    邱小华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目前用人单位一般有两种情况可以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培训费用,二是关于商业秘密的服务期限。当前,不少公司基于人才发展需要,指派职工出国培训并签订培训合同,约定最低服务年限以及违约金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肖先生单方面违反协议,离职后理应赔付相应的违约金。但是,因约定的违约金远高于公司实际支出费用,因而酌情减少赔付额度,并分摊到已服务的期限中,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及前述法律规定。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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