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北大附中深厚的文化底蕴”、“北大附中选派优秀教师”……为招揽培训生源,上海一家教育咨询公司在其网站上大肆宣传其与北大附中的合作关系。在其各教学点门牌上甚至还高挂“北大附中”注册商标。而实际上,这家公司与北大附中并无关联。今年2月,北京大学附属中学将该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0万元。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上海碧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对“北大附中”注册商标的侵害行为,停止虚假宣传行为,在报纸和网站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北大附中经济损失14万元。
北大附中起诉称,从去年开始,该校不断接到社会公众、学生和家长的询问和投诉电话,反映北大附中上海教学点的情况,这让从未在上海开设教学点的校方颇感诧异。经过调查,校方发现这些投诉都由上海一家名为碧涛教育的信息咨询公司引起。
进一步调查后,北大附中发现,碧涛教育不仅在网上设立“北大教育”网站,还开设了10处实体学习中心。在该公司网站和教学点,“北大附中”注册商标随处可见。而在相关宣传中,碧涛教育还谎称“北大教育依托北大及北大附中名校教育资源”等进行虚假宣传。
为挽回声誉,北大附中向公证机关申请对碧涛教育网站和学习中心进行证据保全,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北大附中认为,“北大附中”已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该校对于“北大附中”文字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碧涛教育未经授权擅自使用该校名称、简称、注册商标进行宣传,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还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
庭审中,碧涛教育辩称,该公司所使用的“北大附中”与北大附中的文字商标并不完全相同,而且仅在有限部位上使用,并非突出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关于虚假宣传问题,碧涛教育也予以否认。该公司表示自己所有教师基本都有在北大附中及其分校的执教经历,宣传上可能有夸大,但并不构成虚假宣传。
庭审中,经当庭比对,公证保全中碧涛教育所使用的“北大附中”手写体字体与“北大附中”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碧涛教育当庭确认所谓的“北大教育”即为“碧涛教育”;网站上有关师资为北大附中教师的介绍系笔误。
法院审理后认为,碧涛教育突出使用与“北大附中”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文字标识,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混淆,构成了对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同时,碧涛教育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主观过错、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虚假宣传的影响范围等因素,以及原告的合理调查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法官说法■
当前,在一些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中,“傍名校”故意混淆视听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所产生的纠纷也日益频繁。如何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长期积累而形成的金字招牌应当引起相关学校的高度重视。
本案被告在庭审中曾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仅调整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能适用于北大附中这样的事业单位法人,且双方之间也不存在竞争关系。
对此,本案审判长、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金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将“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统称为经营者,并未对经营者的经济性质进行区分。本案中北京大学附属中学虽然属于实施高、初中学历教育和相关培训与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法人,但从其开展的业务范围看,高中学历教育和相关教育培训与咨询服务,均为有偿提供,并非完全义务性质,因此应当属于经营行为。而且这些业务范围与碧涛教育所经营的教育信息咨询业务存在着同业竞争关系,可以适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金滢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碧涛教育无证据证明其在网站、各教学点、宣传资料上的一系列内容的真实性,且确认关于有关教师的宣传系笔误,由此可以认定上述宣传内容属虚假,且具有攀附北大附中声誉,使相关公众产生双方之间具有某种关联性的误解和混淆的故意,给北大附中的商誉及其正常业务活动带来损害,这种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