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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牛郎门”女处长维权案宣判

两传谣网站运营商侵权被判道歉赔偿

发布时间:2013-12-18 16:10:03


    10月23日,“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谣言受害人名誉权维权案一审宣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宣判结束后记者涌向原告代理律师。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的运营商被判担责并致歉,分别赔偿原告张女士精神抚慰金3万元和1.5万元。

    今年初,网络爆出“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的消息,该消息称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一女处长在相关招投标项目中接受投标企业“非洲牛郎”性贿赂,而后帮助该企业非法中标。

    中石化国际事业公司招投标处处长张女士将发布相关文章的IT商业新闻网的运营商北京大东半岛科技有限公司、中华网的运营商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至朝阳区法院。

    张女士认为该消息失实,对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要求两被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要求大东半岛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华网汇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大东半岛公司辩称,不能证明新闻中所称女处长就是原告张女士本人,即便能证明也不构成侵权,因为涉案文章仅是一篇平衡客观报道,没有确定性结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将张女士与涉案文章形成确定联系,认定涉案文章中的“女处长”系本案原告。

    法院认为,在未真实采访及核实的情况下,IT商业新闻网引用所谓“爆料者”的语言,其中充斥着侮辱性语言甚至低俗的性贿赂细节描写,明显超出新闻报道范畴。因此,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且包含贬损张女士人格的不公正评论,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张女士名誉权的损害,大东半岛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其在IT商业新闻网首页上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针对另一被告华网汇通公司,原告张女士称发现其刊登侵权帖后,向其发送“删除通知”,但对方没有及时删除,客观上造成侵权信息进一步扩散,致使名誉权损失被扩大。华网汇通公司辩称未收到邮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向中华网首页公布的客户服务邮箱发送“删除通知”,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能够证明该邮件已经发出。现有法律未规定以电子邮箱形式发出数据电文,必须设定回执以确认受送达方收到,张女士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因此,法院认定华网汇通公司接到张女士发出的删除通知。

    最终,法院综合文章的侵权程度、持续时间、对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以及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华网汇通公司赔偿张女士精神抚慰金1.5万元,并在其主办的中华网首页上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刊登致歉声明。

    ■法官说法■

    转载不是免责合理事由

    本案宣判后,朝阳区法院召开了新闻发布会,该院民一庭法官孙铭溪就本案涉及的一些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本案原、被告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为:两商业网站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违法性,包括文章是否为转载,是否属于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免责声明的效力等问题。

    孙铭溪介绍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两商业网站涉案文章点名指出张女士系“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的当事人,且包含了贬损张女士人格的语言,一经发布,即可能被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悉,极易使不特定的第三人认为张女士接受性贿赂、非法招投标,降低其社会评价。因此,两被告构成对张女士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孙铭溪特别强调,网站未经核实转载他人文章,如果文章侵犯他人名誉权等合法权益,转载不是免责理由。

    关于网站免责声明的效力,孙铭溪认为,新闻门户网站是从事新闻服务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应遵循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在没有明确说明涉案文章系转载的情况下,声明对文章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显然不能成立。即使消息来源为其他人或者机构,对于发布的文章内容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完全可以并应该进行基本的审核。涉案文章充斥大量贬损他人人格的评论性语言,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两被告仍予以发布,具有明显的过错,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孙铭溪说,取证与寻找相关责任人,是网络转载中受侵权人维权的两大难点。她希望司法解释能在这些方面进一步明确。

    通报会上,法官最后提示:互联网是新闻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领域,新闻自由应予尊重。但是,自由的行使当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尺度。网络新闻媒体在行使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应恪守新闻媒体从业者应有的理性、审慎、负责的职业精神。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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