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俩倚在自家二楼楼梯护栏上聊天,外表坚固的石质栏杆突然倒塌,两人连人带栏坠落一楼,一死一重伤。死者父母将建房者与卖房者一同告上了法庭。近日,该案终审有果,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4名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70多万元。法院同时向当地居委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他们排查辖区内住宅栏杆安全隐患,以防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2012年5月23日晚上7点,郑女士的独生女儿小芳来到家里的二楼楼梯平台,找正靠在护栏上纳凉的妈妈请教语文作业。正当小芳也靠上护栏时,意外发生了。那看上去十分坚固的石护栏突然倒塌,失去重心的母女两人一起重重地摔到一楼地面。郑女士受重伤,小芳经抢救无效死亡。
好端端的护栏为何会在瞬间倒塌?郑女士夫妇将建房者老周夫妇和卖房者老梁夫妇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连带赔偿自己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小芳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3.5万元。
法庭上,老周承认自己是在北滘路边找了一个包工头,包工包料建房;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审查其施工资质。
一审法院还查明,十年前,被告老周买下涉案房屋所在地块,请人搭起了一座小楼房。2004年12月,老周夫妇将房子转给老梁。2009年,郑女士一家从老梁手中买下这座房屋,成为房屋的第三任业主。经鉴定,房屋的栏杆高度仅为79.5cm,没有达到住宅设计规范中关于低层、多层住宅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栏杆各部分仅采用石胶粘连,连接固定并不可靠,事发时粘胶已经老化,存在安全隐患。
一审法院认为,老周夫妇建房存在过错,是引发惨剧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老梁夫妇需要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郑女士一家购房后没有及时维护,也要适当担责。遂酌定老周夫妇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向郑女士赔偿45.7万元,老梁夫妇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夫妇没有审查施工人员资质,并且选错施工方案,导致惨剧发生。梁某一方基于合同关系应向郑女士母女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各被告之间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郑女士母女基于常识倚靠栏杆,本身并无过错,遂作出上述判决。
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向佛山中院反映,涉案房屋周边有一定房龄的村居,近九成的栏杆都采用了这种石胶粘接工艺,而且许多居民极有可能还不知道存在安全隐患。
为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佛山中院立即向当地居委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他们排查辖区内居民住宅栏杆的安全情况,加固或重新安装家中用石胶粘接的栏杆,在加固之前不要倚靠栏杆,以防坠落。(凌 蔚 吴绮擎)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如何划分
凌 蔚
该案审判长钟学彬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只要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划分责任的关键在于各方当事人能否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对于房屋现行使用人郑女士一家而言,如果经专业机构鉴定后,也没有发现后期装修行为对栏杆的连接产生损害,就不需要负责任。
虽然十年前并没有针对栏杆安全性的强制性规范,但老周他们建石栏时连应当具备的安全常识都没有,而梁某夫妇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卖房时履行了安全提示和保障义务,均存在过错。而原告方在没有他人提示的情况下,很难用肉眼发现连接处胶体老化的情况。因此,他们甚少留意、注意和维护栏杆,并基于常识倚靠栏杆没有过错。
钟学彬说,建房者与原告之间产生的是侵权之债,而卖房者与原告之间产生的是合同之债,两种债是基于不同原因发生的,两种原因偶然结合在一起导致同一损害的发生。虽然它们的给付内容完全一样,但是各方债务人仍应各负全部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且总债务还会随着任意一方债务人履行赔偿义务而归于消灭。这在法理上属于不真正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