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超速、闯红灯、野蛮装卸、污染路面、疯狂抛撒……渣土车上路像脱缰的野马,如入无人之境,巨轮滚滚吞噬着一个个鲜活的生命。被痛斥为“马路杀手”的渣土车,危害程度远超交通肇事或安全事故本身,已渐变成因公共安全积聚民怨的社会危机诱因。
渣土车频频夺命 数名司机全判实刑
今年9月,是王明星一家落脚江苏南京十几年来最喜庆的日子。妹妹王雪刚拿到大学录取通知书,自己大学毕业在上海谋到体面的工作。王父王母背井离乡在南京经营废品收购供儿女上学的日子总算熬到头了!
9月1日,妹妹动身去常州报到的前一天,哥哥妹妹合乘电动车到商场里买学习生活用品。沿宁丹路由南向北直行临近宁双路路口,一辆渣土车在非机动车道内直行到路口右转弯,车头追尾电动车,两兄妹摔到渣土车右前轮下,继而被车碾了过去。这对兄妹虽经医院抢救,但仍不幸双双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司机尹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11月5日上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开审这起交通肇事案。45岁的尹某当庭供述,他是明业建设公司的司机,出事时才入职3个月。经审理,法院将择日宣判。
像王父、王母那样,因渣土车肇事而从幸福的巅峰瞬间跌入痛苦的深渊的案例,在南京并不鲜见。
9月24日那天,南京市秦淮、浦口、江宁三家法院也不约而同宣判四起渣土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
司机王小利3月29日驾驶车牌号为苏AX3698的重型自卸车,在一铁道口右转弯时,将骑自行车的邵女士撞倒并碾轧,伤者虽经抢救仍于当日死亡。交警认定,王小利所驾车辆制动不合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小利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系自首,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损失,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但根据他的犯罪情节,仍不宜适用缓刑,遂判处王小利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王小利在2010年5月4日至2013年1月4日间,仅有案可查的违章记录就多达44次,其中罚款最高的一次为1000元,原因是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且不听劝阻。“他连交警现场指挥都敢不听,交警不在场,他更胡作非为了。”审判长王晓春事后手持卷宗感慨地说,“但愿刑罚能让他有所醒悟。”
范某驾驶严重超载的渣土车飞奔,生生将一辆警车撞下路基,警车内一名民警身亡、一名保安重伤,范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张某夜间驾驶渣土车,未按要求减速行驶,并疏于观察,将一个行人撞成重伤后驾车逃离现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陈某驾驶渣土车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又无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按规定让直行车辆先行,撞死骑电动自行车的虞某,撞伤坐在电动自行车后座的孩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南京法院9月24日宣判的这四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共造成三死三伤,教训可谓鲜血淋漓。当地媒体报道称,四名司机全被判处监禁刑而无一人缓刑,显示了南京法院对夺命渣土车的“零容忍”。
“夺命”车多拉快跑 虎跃狼奔为哪般
南京一天宣判四起渣土车肇事案,这只是冰山一角。近年来,渣土车“吃人”数据仅上海、南京、杭州见诸媒体报道的就有:
南京市2011年渣土车15起重大事故致15人死亡,2012年20起致21人死亡;杭州市2008年涉及工程运输车交通事故造成71人死亡,2009年造成62人死亡,2010年造成56人死亡,2011年1至6月造成19人死亡;上海市2011年上半年9起渣土车道路交通肇事事故造成11人死亡(分别据2013年4月22日《新华日报》、浙江新闻网、2011年7月22日《东方早报》)。
超速、超载、闯红灯,渣土车屡屡违规,上路行驶如虎跃狼奔,人们不禁要问,渣土车为什么这般疯狂?
南京一业内人士介绍,普通渣土车属重型车辆,最常见车型能装土18立方米,按每方土最低64元、最高85元的平均值计算,跑一趟约赚1300元。南京主城区距南京最大的孟北土场约40公里,加把劲一晚跑三四趟,即有5000元以上的收入。另外,很多建设单位为抢工期,对完不成任务的渣土公司处罚很严厉,除缴纳20%至30%工程款作为保证金外,对少出一天车的还要扣5000至10000元工程款。当然,还有一个个拉动GDP的房地产项目和炫目的政绩工程,这些都刺激着渣土车疯跑狂奔。目前,南京1300多辆渣土车虽装有GPS,但有的司机会拔掉GPS插口多拉快跑。甚至在交警开罚单时,司机会着急地说:“麻烦快点开,我要赶时间。”
危害公共安全 车管新政出台
渣土车之祸,其危害程度已远超交通肇事或安全事故本身,渐渐变成因公共安全而积聚民怨的社会危机诱因。
为此,2008年南京市一口气出台了至少13个文件,从渣土承运市场招标、准运资质,到运输过程中的抛撒滴漏、超速、超载,几乎每一种可能的违法违章行为都想到了,也有相应的监管措施。当年8月15日起,市容、交通、房产等10部门联手整治渣土运输4个多月,但现实却很残酷。2009年10月,该市又连发多起渣土车肇事致人死亡事故。11月份,南京再出十条举措,补充和完善原有文件。
十多个文件,几次大整治,多部门联手,可谓下了决心、想了办法、动了真格,但渣土车撒野如故——2009年造成62人死亡,2010年造成56人死亡,2011年1至6月造成19人死亡。
2012年4月16日,一辆渣土车疯狂肇事,夺去一位年轻母亲的生命。南京市领导批示,“城管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再次强调用铁的手腕、铁的制度管好渣土车。于是,南京推出“史上最严渣土车管理新政”。市城管局、公安局交管局联发的“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2012年7月1日起,南京渣土车须3至5辆编队出行,不得单车行驶,且要有引导车和安全员,渣土车在老城区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在绕城公路时速不能超过50公里;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企业和司机都将被清退出南京市场,肇事驾驶员终身不得在南京从事营运运输行为……
但新政实行半个月,渣土车就连连轧死人,因渣土车超载、超速、违章行驶致人死伤的事故仍不断发生。
■各方观点
遭遇最严新政 缘何野性难驯
今年6月30日,南京市“史上最严渣土车新政”实施满一周年的前一天,又有两条鲜活生命被渣土车吞噬!江苏明业公司司机张某驾驶装载渣土的自卸货车沿南京大周路由北向南行驶,撞到骑自行车的方某后,又失控撞上一辆轻型货车后侧翻,造成2人死亡。
2012年7月1日实施的渣土车新政不可谓不严厉,可“最严”新政为何还是管不好“一辆车”?南京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渣土车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分析认为:
一是监管没有形成合力。实施南京“史上最严”渣土车新政,涉及城管、交管、工商、住建、环保、物价、质监等部门,但多部门联合执法并未形成叠加效应。公安、交管负责查处渣土车超速、超时、有无引导车等情况;环保负责查处工地的源头污染;城管负责查处渣土车抛撒滴漏……但是,除联合集中整治,其他时间则“各管各”的。此外,管理部门喜欢以罚代管,希望“毕其功于一役”。
二是新政存在漏洞。新政规定一旦发生渣土车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承运企业和驾驶员一律清退出南京市场。但有的被清退承运企业和驾驶员还会偷偷运渣土,城区不让跑,就到城郊城外跑。
可见,光有制度和方案不行,执行力不到位、执法点分散,渣土车依然“野性难改”。在今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江苏省委常委、南京市委书记杨卫泽十分关注群众反映的渣土车问题,批评渣土车新政是“形式主义”。
7月2日,南京“龙虎社区”网友“在线松林谷中人”发帖称:如果只把“史上最严管理新政”悬在空中,再好的政策只能沦为“一纸空文”。
南京大学城市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胡小武认为,规定再多、办法再好、关键要靠人执行。要将“缺席”变成行政部门的积极参与。
■法官说法
对夺命渣土车说“不”
一起起鲜血淋漓的案件,催生了南京“史上最严”渣土车新政,也促成法院出台依法从严打击渣土车犯罪的举措。
2012年4月16日晚10点40分左右,南京长白街和太平巷路口,车牌号为苏AX1309的渣土车右拐进入太平巷时,撞倒路边骑自行车的女子。被撞女子被送往医院后,因腹腔破裂大出血,留下才9个月大的女儿,命赴黄泉。
渣土车公司给付被害人家属110万元后,司机杨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司机主动自首,单位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处理。但死者家属认为赔钱并不能减轻杨某的刑责。最后,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对此判决,被害人家属认为量刑太轻,而杨某却以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那么,法院的判决究竟是轻还是重?南京中院依法驳回杨某的上诉后,主审法官解释说,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格:最轻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适用情形是导致一人死亡,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较重的是三至七年有期徒刑,适用情形是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最重刑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情形是因逃逸行为致人死亡。
杨某的情形显属最轻一格。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可适用缓刑,或三年以下刑期,虽未获谅解的也可缓刑。但考虑到杨某的肇事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处其一年零六个月实刑,属从严处罚,但并无突破刑格。
通过对此案的审理,直接促成了今年8月南京中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渣土车运输秩序严惩渣土车交通肇事犯罪的意见》的出台。意见明确了从严处罚的九种情形:
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2.酒后驾车、吸毒驾车、无证驾车、闯红灯等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3.驾驶渣土车超过核定载重量的;4.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5.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6.未按规定路线、速度和时间驾驶车辆的;7.在隧道、主要高架道路和渣土车禁止区域驾驶车辆的;8.未经核准从事渣土运输的;9.采取挂靠式从事渣土运输的。
同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有上述九种行为的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判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
同时,南京中院还推出新规,对涉渣土车肇事伤人的民事、行政案件,快立、快审、快执。
■观察与思考
祛沉疴须下猛药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司机没有逃逸的情况下,最多判三年有期徒刑。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这样量刑不足以震慑肇事者。
据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袁红平律师说,日本早在2001年修改刑法时,就增加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罪。此罪包含五种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驶致死伤、超速行驶致死伤、无技能驾驶致死伤、妨害驾驶致死伤、无视信号行驶致死伤,触犯此罪致人受伤的最高刑十五年,致人死亡的最高刑二十年。而我们身边工程车肇事致人伤亡的,几乎都伴随超速、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
而我国澳门刑法不仅规定危险驾驶交通工具罪和危险驾驶道路上之车辆罪,还规定了过失的危险犯,如第277条规定:“在不具备安全驾驶之条件,或明显违反驾驶规则下,驾驶供空中、道路或铁路运输用之交通工具,因而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对他人身体完整性造成严重危险,或对属巨额财产之他人财产造成危险者,处一年至八年徒刑……”
很多国家法律规定,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即便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也要入刑。如美国法律规定,超速、闯红灯等属于故意犯罪,不仅处罚重,而且肇事后赔偿额很高。在纽约州,因超速、闯红灯交通肇事的可判处一至七年有期徒刑、劳役、罚款、记分、停止或吊销驾照;因闯红灯、超速等故意犯罪行为肇事造成损失的,被害人可得的赔偿费,比一般肇事受伤赔偿数额的三倍还多。同时,因故意犯罪行为肇事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我国司法实务界,通常因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车辆撞死1人或重伤3人,肇事司机没有逃逸和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最重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如果司机主动自首、积极赔偿,往往还会给予缓刑。再者,肇事单位和肇事司机的民事赔偿,往往最终会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样,肇事单位和肇事司机都没有多大经济损失,肇事司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犯罪,即无工作生活上的影响。这样,夺命渣土车自然无拘无束,不加收敛。
其实,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按法条竞合理论,夺命渣土车的行为既触犯交通肇事罪又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完全可按处罚较重的后罪定罪处罚。
因此,笔者建议,可否出台司法解释,将工程车违法驾驶致人死亡的,作为交通肇事罪中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即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从而减少缓刑,以“踩紧”夺命渣土车的“刹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