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消费时代,相伴而来的各种交通事故纠纷不断增多。11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对外发布消息称,在该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大约有30%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瑕疵证据或者虚假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已成虚假证据的“重灾区”。法院在此提示,谨防虚假证据成为妨害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的毒瘤。
难以自证清白的证明书
三水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杜娥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2012年2月24日晚8时许,前来三水探亲的杜娥在三水工业大道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从侧面撞倒,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由其丈夫进行护理。经交警认定,事故双方承担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今年3月,杜娥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辆驾驶人柴飞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庭上,杜娥诉称其与丈夫已在贵州省沿河县金鼎酒店暂住打工超过1年,请求按城镇居民身份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同时,她请求法庭按照两人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与护理费。
证明书上记载:杜娥及丈夫自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均在贵州的金鼎酒店打工。针对这份加盖当地派出所公章的居住打工证明,两被告均提出质疑,“事故发生在2012年2月份,事后原告就一直在三水住院治疗,怎么可能还在贵州工作?”
诉讼中,双方对于杜娥及丈夫是否在城镇居住、工作超过一年的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法官发现新的矛盾,酒店出具的证明表明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2月,但薪金收入一栏却又称工作年限为2年。对此,杜娥辩称系笔误。
接着,承办法官又发现,在劳务关系上,杜娥称她没有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但酒店的薪金收入证明却表明她是该酒店的合约工。在工资收入上,酒店证明杜娥与其丈夫每月的工资分别为3200元、3800元,但其又向法庭提交了贫困证明,说其家庭仅靠夫妻做农活和打零工维持生计,生活特别困难。同时,法庭还查明杜娥的儿子已在顺德工作,有一定收入。
面对法官的种种质疑,杜娥都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
“杜娥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疑点重重,令人难以信服。”承办法官推定原告没有如实提供证据,所作的相关陈述与事实不符,对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和按自己及其丈夫的工资收入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的请求,法院给予了驳回。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随后,法官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四类证据最易“作假”
目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形可谓司空见惯。据三水法院统计,涉虚假证据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占整体比例大约三成。然而,最终能确认为虚假诉讼的案件并不多,更多的表现形式是通过某些不诚信证明试图拔高标准从而获取更多的赔偿。
根据该院调研结果显示,有四大类证据最易被造假且十分不易被查实:
一为虚构工资收入证明。即当事人通过提供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虚假劳动合同或者不实的工资证明,说明自己或护理人员有一定收入或较高收入,以获得高额的误工费、护理费赔偿。该类证据一般有真实的签章,形式上难辨真假,在诉讼中多以孤证形式出现,无银行、社保部门等第三方出具的工资转账、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材料作印证。
二为虚构省外城镇居住、工作时间。不少刚到本地不久就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往往会虚构自己在省外城镇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以实现提高赔偿标准、增加赔偿数额的诉讼目的。这些虚假证据多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在城镇经营的用人单位开具,调查核实难度大。近两年,这样的情况较为多见。
三为虚构本地居住证明。主要是通过提交虚假的租赁合同,或是本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是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地就读学校的证明,以说明自己在该地已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此类证据记载的内容一般存在残缺性,如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多是说明某人何时起在本辖区居住,不指明具体的居住地址和房东的姓名。
四为虚构交通费用。提交非用于就医的交通支出单据,借此获得额外的交通费赔偿。当事人提供的单据也多为真实发票,虚报的数额一般不会太大,真假识别难度大。但法官一般能根据受害人的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因素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数额的合理范围。
■新闻观察■
打击虚假证据需用组合拳
林劲标 乐振华
缘何虚假证据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的“常客”?
据三水法院法官何健钊介绍,虚假证据之所以屡屡现身于交通事故案件,其中既有部分当事人唯利是图、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也反映了当今时代社会诚信的缺失与社会管理制度的不完善。
城乡不一的差异性赔偿标准是导致虚假证据屡现的内在原因。一份三水法院的情况反映显示,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大约相当于非城镇居民的3倍,而误工费、护理费的高低往往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工资收入。这种差异性赔偿容易导致当事人的内心产生不平衡感,进而为追逐个人私利,提供虚假证据,干扰诉讼程序。实践中,不少机关、社会组织、用人单位也成为虚假证据的提供者,在他们看来,出具不实证明不违法或者无害他人。
“虚假与不实证据在交通事故案中的滋生蔓延,给诚信与司法公正蒙上了一层挥之不去的阴影。”法官建议,从四方面入手打出铲除虚假证据“毒瘤”的治理组合拳:
一是要加强对诚信诉讼的引导。认真做好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警示提醒工作,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或不实证据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增强民众的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
二是要加大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力度。增强法官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尽可能排除不实或虚假的证据材料,对于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较大嫌疑的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反证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实地调查。
三是要严厉处罚不诚信行为。对不诚实当事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对在诉讼中多次提交虚假证据的代理人员,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函告有关管理部门;对提供不实工资证明的用人单位,可建议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税务查处。
四是积极促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及时将不诚实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进行网络、电视曝光,增加不诚实当事人的谎言成本;针对社会诚信管理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公章管理,规范其出具证明的程序、机制,并建立相关的备案制度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