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大,马拉河很长,至于角马从哪里过河无法判断,上一次一个团队就看到角马过河的场景,而其他旅游团没有看到。就连中央电视台拍摄角马过河场景也在那里等了几十天。鉴于自己单位的宣坐落在广袤的非洲大草原上的马赛马拉国家公园,是动物最集中的栖息地,源远流长的马拉河流淌在一望无边的草原上,每当雨季和旱季交替的时候,是动物大迁徙最繁忙的时节,数以万计的角马为了寻找生存的嫩草,鼓足勇气跨越马拉河,这给喜爱动物的人们带来了蔚为壮观的场面,也成为旅游公司网站宣传的“动物大迁徙”出境旅游产品,然而,等待游客王先生和顾小姐的却是一次“大失所望”。
网络介绍 怦然心动
非洲肯尼亚被称为天然的野生动物王国,动植物物种丰富,气候适宜,且东非大峡谷贯穿境内,是一个景色宜人的美丽国度。
年轻白领王先生、顾小姐喜欢深度旅游,观赏角马过河,是他们心中的一个梦想。他们搜索网络、查找攻略。功夫不负有心人,2012年4月,一家旅游公司的网站上的关于“肯尼亚10天动物大迁徙之旅”的出境旅游服务活动项目介绍,让他们喜出望外:该旅游团按照摄影团作息时间游览,日出而作日落而归;全程越野吉普,马力强劲,带你享受追踪乐趣;马赛马拉连续3天前往动物大迁徙的目的地——马拉河游览,在最值得期待的地方不留遗憾!
为了能到肯尼亚亲眼目睹动物大迁徙的壮观场面,体验那激动人心的美妙时刻,王先生、顾小姐选择了这家旅游公司。
旅游公司网络上的宣传词明确写着“如果马赛马拉住一晚,看到马拉河之渡是运气,现在马赛马拉住三晚,看不到马拉河之渡是运气,让您拍照拍到手软”,这让王先生、顾小姐毅然决然选择了该公司在马赛马拉连住3晚的产品。
王先生、顾小姐觉得,如果在马赛马拉住1天,能看到角马过河那是全然靠运气,但如果住3天,那看到的机会肯定更多一些。寻遍网络,他们也发现:一般旅游公司都是马赛马拉住1至2天的,没有连住3天的产品,只有这家旅游公司有住3天的。这家旅游公司也有住1至2天的类似产品,但王先生、顾小姐还是选择在马赛马拉连住3天的产品。目的非常简单,就是想多1至2天的时间看角马过河,看动物大迁徙,感受那种壮观、妙不可言的感觉。
签订合同 一锤定音
2012年5月8日,王先生、顾小姐与旅游公司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肯尼亚10日动物迁徙之旅(旅游产品),时间自2012年8月17日起至8月26日止,马赛马拉住3晚,全程越野吉普,2人旅游费合计47680元等。
具体行程为:第一天晚上从上海出发飞往内罗毕;第二天,经过多哈到达内罗毕,观光内罗毕市区;嗣后从内罗毕前往安博塞利国家公园,观赏象群、乞力马扎罗山等;第四天,安博塞利国家公园到纳瓦沙湖,观赏肯尼亚最美淡水湖、东非大裂谷等;嗣后到“观鸟天堂”纳库鲁国家公园;第六天,纳库鲁国家公园到马赛马拉国家公园;嗣后两天到马赛马拉国家公园;第九天,马赛马拉国家公园到内罗毕,再到多哈,然后返程。
2012年8月17日,王先生、顾小姐踏上了旅游公司组织的旅程,千里迢迢赴肯尼亚旅游。8月22日中午,王先生、顾小姐下榻马赛马拉。午餐后,二人随旅游团去马赛马拉国家公园。自8月22日至25日间,二人在旅游公司的领队和地陪的带领下在马赛马拉国家公园游玩。
“在那儿,一般是早上6点吃早饭,6点30分携带餐盒在园区游览,导游带游客找角马,看哪里可能发现就到哪里找。大部分时间是在园区内到处晃,拍些照片。”王先生回忆,可他在马赛马拉逗留期间,没有看到心心念念的角马过河的壮观场景。
每年6至10月间,角马为了躲避旱季去寻找生存的“草源”会大规模迁徙,为了抵抗途中的狮子、鳄鱼等“敌人”的侵袭,它们选择成群结队渡过马拉河,广袤的非洲草原和漫长的马拉河,为角马过河提供了许多选择,也为观赏者增添了一份神秘和不确定。王先生、顾小姐连着多天居住在马赛马拉,看不到角马过河,心里不免有些遗憾和失落。
回程的飞机上,王先生、顾小姐等一行更是“深受刺激”。原来,飞机上正放映着角马过河的片子,浩浩荡荡、声势壮观,他们只能望“片”感叹。没想到,飞机上竟然还有游客兴奋地述说着自己这次旅途中看到了现场版的角马过河。天呢!人家居然看到了角马过河的场景,而且是随团旅游,也是在8月22日至24日。
王先生和顾小姐的心一下子冷冷的,太糟糕了,角马过河的场景就这样擦肩而过。气愤的王先生等人和旅游公司进行交涉,但无果。
2013年1月18日,王先生、顾小姐以原告身份将旅游公司告上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二原告1万元,另由被告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
对簿公堂 各执己见
2013年5月13日下午,在虹口法院第15法庭,原告王先生、顾小姐诉被告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王先生、顾小姐诉称,被告在网络上推出肯尼亚10天动物大迁徙之旅的出境旅游产品,且网络宣传词表述为“如果马赛马拉住一晚,看到马拉河之渡是运气,现在马赛马拉住三晚,看不到马拉河之渡是运气,让您拍照拍到手软”。这个信息表示在马赛马拉住三晚一定可以看到角马过河的场景。可旅游期间,原告没有看到角马过河。且事后根据了解,在原告旅行的8月22日至8月24日发生过两次角马过河,可原告都没有看到。而原告这次旅行主要就是想看角马过河,没有看到这一场景,就是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和旅游活动行程计划安排、组织和提供旅游服务,致使二原告未能实现出境旅游目的,且遭受经济损失。现变更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每人1.2万元。
被告旅游公司辩称,与原告签订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中的行程单中明确规定,运气好的话,可以看到成群结队的角马等动物前赴后继,从鳄鱼张开的血盆大口中横渡马拉河的壮观场景。为提高看到角马过河的概率,被告在马赛马拉国家公园安排了三天旅游时间。现原告没有看到角马过河,被告是没有过错的,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二原告认为,自己参加被告组织的旅游团是基于被告宣传的能看到角马过河的场景,而被告领队不专业,地陪是否有导游证不清楚,但在马赛马拉国家公园期间并没有显示出专业导游的素质,几乎没有介绍,更谈不上带自己观看角马过河。另外,当地的地陪没有相互沟通情况,让原告错过了观看角马过河机会。当知道旅游期间有角马过河场景后,觉得枉费了此次旅行,所以要维权。
被告认为,马赛马拉国家公园面积非传及二原告确实没有看到角马过河,愿意赔偿10%左右的旅游费。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法官说法
旅游公司虽有不当 动物迁徙亦属或然
法院认为,被告网络宣传词“如果马赛马拉住一晚,看到马拉河之渡是运气,现在马赛马拉住三晚,看不到马拉河之渡是运气,让您拍照拍到手软”存在为招揽生意而夸大其词之嫌。自8月22日至24日间,双方根据行程安排,前往马赛马拉国家公园游玩。3天的旅游行程中被告并没有让二原告看到角马过河的壮观场景。审理中,原告举证自8月22日至24日间马赛马拉国家公园出现过角马过河的壮观场景。由此出现了旅游观光点的有限性与马赛马拉国家公园广袤性之间的矛盾,以及旅游时间的相对短暂和角马(动物)迁移相对较长的季节性之间的矛盾。可见,被告宣传词所传递的信息,容易让原告产生到了马赛马拉国家公园就一定能看到角马过河壮观场景的不当判断,因此,被告在其产品宣传词中,过于强调能看到角马过河场景,与现实情况并不吻合。因此,被告网络宣传词存在不当之处。
关于在合同履行中,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为,自8月22日至24日间,被告根据行程约定,带领原告等游客来到了马赛马拉国家公园,且来到了马拉河游玩,但与角马过河擦肩而过。由此说明了动物自然迁徙区别于动物表演。动物自然迁徙有其内在规律,在一定的季节里有其必然性,但在具体发生的时间、地点上有其或然性。这在双方的合同行程中已意识到这一点,即双方约定已有一个大前提即“运气好的情况下能看到”,最终是否能看到动物迁徙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因此就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判断被告有违约行为,法院难以确定。
因此,上海市虹口区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作出了相应认定:在合同的履行中,原告游客方、被告旅游公司之间并没有大的分歧,基本按照双方合同中确定的行程旅行,但被告旅游公司网络宣传词存有不当之处。故原告基于被告违约请求被告赔偿每人1.2万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审理中,被告表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愿补偿二原告10%左右的旅游费,法院认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法院予以准许。
日前,虹口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旅游公司补偿原告王先生、顾小姐共计5268元;原告王先生、顾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00元。
■司法观察
合同约定是考量双方权利义务的准绳
虹口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丁汉良介绍说,随着近些年来出境旅游的日渐升温,对出境旅游合同的争议也逐渐增多。对于该类纠纷,法院在审理中,还是以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作为考量各自权利义务是否实现和履行的重要标准。
以本案为例,游客认为旅游公司发布的网络宣传词应作为双方签订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公司发布网络宣传词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就该网络宣传词文意而言,其并未对能够看到角马过河作出明确承诺,仅是将能否看到马拉河之渡与运气联系在一起,故旅游公司发布的网络宣传词虽存一定不当之处,但并不能因此认定旅游公司的约定应当尽到确保游客看到角马过河场景的义务,也难以由此认定旅游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另外,旅游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游客在可能出现角马过河场景的马赛马拉国家公园进行旅游活动,故不能因旅游者未能看到角马过河或者有其他旅游者看到了角马过河,就认定旅游公司没有为游客提供积极有效的服务。
除了对旅游合同的争议外,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也经常遇到涉及旅游侵权的纷争,这类案件一般以人身意外伤害类居多,如旅游途中遭遇车祸或是不听导游劝阻引发事故等等。对于该类案件,法院也以双方是否对争议事项存在合同约定来考量过错责任的归属。对于合同未约定明确的,根据相关条款的文意解读和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双方是否有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的大小。
针对上述案件呈现出的各类纠纷,丁汉良还提示旅游公司和游客,要从旅游合同的细节入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旅游公司,丁汉良建议,做生意要诚信、客观,要如实介绍旅游产品,话不能“过”,“过”了就可能产生误导。另外,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接待标准存在差异,游客、旅游公司、地接社等在行程变更方面的责任主体不清,以及涉及汇率兑换折算、服务费用波动等损失赔偿计算依据不定的问题,也应该通过事先的说明、提示,甚至合同的约定予以确定。上述行为既能避免旅游公司在发生纠纷时承担不利于自身的责任,也是旅游公司实现社会义务,提升自身社会声誉的必然选择。由此,旅游公司才能在不断实现自身规范化的同时,助力我国旅游业环境的提升和净化。
对游客而言,需要提醒的是,对于一些受自然因素影响大、人力难以控制的景观,不能轻信旅游公司的广告宣传,除非在旅游合同中对广告宣传的内容予以明确规定,否则当广告宣传的内容未兑现时,则不能以相关法律条款中的“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为由确定旅游公司的违约责任。由于目前的旅游合同多是格式合同,因此对格式合同未尽之事项,游客可以通过在格式合同上特别注明或者签订补充合同来进行约定,以此避免遗憾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