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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担保需谨慎 莫替他人来“埋单”

  发布时间:2012-12-11 09:11:32


    在民间借贷或金融贷款中,借款人经常会被要求提供担保。然而很多担保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十分欠缺,往往因碍于情面或贪图小利而轻率担保,最终“代人受过”。

    2012年12月3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王丁(化名)在市区繁华地段开了一家餐厅。一心想把生意做大的他急需资金。2012年5月份的一天,王丁与朋友李然(化名)在酒席上偶遇,几杯酒下肚后,王丁向李然说出了自己想借一笔钱的想法。热心的李然答应帮忙联系贷款。后李然找到自己的多年同窗兼好友张和(化名),说明了王丁想借一笔钱扩大餐厅规模的情况,张和初听此言有几分顾虑。见张和面露为难之色,李然说,你把钱借给王丁,我当担保人。这样,张和同意贷款给王丁,李然随后在合同担保人一栏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哪想到,王某的餐厅经营不善,不但没有赚到钱而且还欠了一屁股债,到期后不能偿还张和借款,玩起了“失踪”。此时,担保人李然方晓得情况远比自己预料的复杂和糟糕的多,他多次电话联系王丁,多方查找王丁去向,都未成功。而此时张和也找上门来,要求其代为还款。李然感到万般委屈,钱又不是自己借的,替他人“埋单”岂不是冤枉?张和见索要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王丁和李然告上法庭。

    “担保”绝非是签个字那么简单,根据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一旦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款,担保人就要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法官特别提醒,为人提供担保,一定要谨慎,尤其要注意几点:第一,对借款人一定要知根知底,尤其要对其经济能力、个人信誉有清楚的了解;第二,担保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反担保,比如要求对方将未到期的存单、房产证等作为抵押物,以此降低自己的还款风险;第三,切勿感情用事,因碍于面子或贪图小利为人担保;第四,要量力而行,不可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盲目为他人担保。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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