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因彩礼产生矛盾,在登记当日发生争吵,决定不结婚,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钱将其告上法庭。河南省安阳市北关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宋某返还李某彩礼10100元。
2010年原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宋女士,觉得彼此谈得来决定结婚,李某的父母给宋女士的父母10100的彩礼钱,女方认为彩礼钱给的太少,男方认为按当地习俗已经足够,双方一度因为彩礼问题产生纠纷。两人和好后决定于2012年4月中旬登记结婚,登记当日宋女士提及彩礼一事,两人又因彩礼问题再度发生争吵,结婚手续也未办成。冷静后李某认为因为彩礼的事情,双方已没有和好可能,更不可能结婚。李某要求宋女士退还已给的10100元彩礼钱,宋女士认为依照当地习俗,男方反悔结婚,彩礼钱不应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一般,因彩礼问题产生矛盾后,也没有好好培养感情,原被告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法律上婚姻事实不存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010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