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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孩子抚养权 需征求孩子本人意见

  发布时间:2012-10-30 16:01:02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0年8月生育女儿琳琳,现在校读书。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3年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女琳琳由父亲李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琳琳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06年8月份,琳琳的母亲王某将女儿接到身边,并为其办理入学手续,自此,琳琳一直跟随王某生活。2012年7月份,原告王某诉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女琳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原告自行承担。    

    庭审中,法官征询琳琳意见,其表示愿意随母亲一起生活。庭审查明,原告王某与现任丈夫均系我市某公司职工,有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依据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一方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权利。若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琳琳跟随被告的父母生活,从2006年8月起琳琳随原告一起生活。现琳琳已有12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亲即原告王某共同生活,且原告又有抚养能力,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由原告抚养女儿更为适宜,故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遂对该案作出判决,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婚生女琳琳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原告王某抚养。(文中人物为化名)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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