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年,过了危险磨合期、过了所谓的“七年之痒”,家庭生活本该日益巩固和稳定。然而,丈夫在外面另结新欢后,以缺乏婚前了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昨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
35岁的杨华(化名)原系某厂职工,2000年10月经别人介绍与李玲(化名)相识,次年5月1日二人登记结婚。由于厂里效益不好,杨华决定下海经商。经过夫妻二人七、八年的打拼,终于苦尽甘来,买了车,买了房,并有一儿一女,一家四口其乐融融。然而好景不长,在生活有了保障的情况下,花心的杨华嫌弃妻子衰老,不会打扮,在外面找了一个如花似玉的“红颜知己”, 此后二人在生活琐事上不断争吵,李玲伤透了心,更让她没想到的是,2012年9月,杨华竟然提出离婚,理由是婚前双方不够了解。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5月1日登记结婚,现有一对未成年子女,仅因家庭琐事生气、吵闹,原、被告如果互谅互让,尚有和好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法定离婚条件,故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