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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内危险酒驾出事故 法院判决从重处

  发布时间:2012-10-26 11:16:59


    男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面包车相撞,又因该起交通事故查出酒驾男子还在缓刑期内,新罪和前罪数罪并罚,河南省安阳市北关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危险驾驶案。

    2011年12月中旬,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东风路由南向北行驶与李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经检测,发生事故时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李某血液中为检测出乙醇成分。案发后,徐某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2012年5月中旬,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经审理查明,徐某于2010年6月中旬因非法出售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和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前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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