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窗情谊是人的一生中最为宝贵的财富,一旦拥有将终生享用,每想起真挚感人的同窗情,温馨都会盈满于心,无不令人陶醉其中久久难以平静。然而有人却将这弥足珍贵的情谊切断,昔日同学对簿公堂。安阳市北关法院审理该起借贷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0000元。
2011年1月底,原告李某参加初中同学聚会时,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一万元,碍于同学共读之情,原告李某无法拒绝,被告张某借款后给原告李某打了借条并称时间不长,就如数还款给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无还款之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系初中同学。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借款一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0000元,张某,2011年1月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该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