脾气暴躁的王某常因一些琐事与人发生口角且动手伤人,日前被害人李某将其告上法庭,王某受到法律的制裁。安阳市北关法院审理该起故意伤害案,并依法对王某作出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3600元。
2011年8月的一天,王某和哥哥开车去出去办事,在银行门口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摩擦,王某气急之下从车内拿出一把刀将赵某手部及头部砍伤。经鉴定,赵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2012年6月初,王某在其小区门口因开门问题与被害人李某发生纠纷,王某挥拳将李某的右眼打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经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核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