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收购便宜的电动自行车,竟打起了未满16岁小朱(化名)的主意,指使小朱两次分别盗窃三辆电动自行车。日前,安阳北关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陈某(化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
陈某开着收购门市,时不时收购电动车自行车,发现其中有利可图,说服小朱并指使为其偷盗电动自行车。2011年12月小朱在某居民小区偷盗成功后,以低价将电动自行车卖给了陈某。2012年2月陈某又指使小朱将停放在内衣厂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偷盗,并再次以低价收买赃车。经查明,盗窃金额共计人民币4785元。案发后,被盗的三辆电动车自行车已被扣押。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为其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