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现在还钱时痛快的人并不多,很多借钱者都通过各种手段来推迟或者拒绝还钱。昨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张某、刘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
张某、刘某夫妻二人在文峰中路经营着五个服装门市部,日进斗金。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由于2011年12月份囤积大量服装没有出售,经营资金紧张,夫妻二人经朋友关系介绍借李某现金100000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承若利息按月利率5分计算。李某认为春节服装旺季回收款快,于是放心就借给被告现金100000元。春节过后,夫妻二人却因为生意不景气迟迟不偿还借款,经李某多次催要借款,夫妻二人于2012年3月15日还给李某借款40000元。随后,夫妻二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借李某的剩余款60000元。为此,李某觉得他们夫妻二人不顾朋友情义,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后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本案的事实。被告在向原告偿还了40000元本金及利息后,向原告重新出具60000元借条的行为,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应及时偿还原告借款。被告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本金6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