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一副手铐一副脚镣,冲动是一颗吃不完的后悔药,凡事我们应该克制冲动沉着地应对。昨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冲动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判处被告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4410元。
2012年3月10日20时许,张某在安阳市老城区一道街22号院与好友聚会,朋友在一起大碗喝酒、大块吃肉本是何等惬意之事。然而,吃饭期间,张某与朋友因话不投机产生口角。邻居刘某闻声而来,醉汉张某动粗撒野,邻居刘某觉得好心没有好报,两人发生争执,张某猛然持菜刀砍伤邻居刘某左手腕和用啤酒瓶打其头部,后经在场人劝阻,事态得以平息。经医院伤检,刘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左额部外伤,右前臂神经、血管、肌腱、韧带断裂,鉴定赵某的损伤为重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张某无视法律规定,酒后借故用菜刀砍伤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只因酒后的一时冲动,换来四年零六个月的铁窗生涯和大额经济赔偿,被告人张某在领到判决书后悔恨交加,然而,伤人害己怨不得别人,只怨自己种下恶因收获恶果,张某的教训值得天下酒友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