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上午,北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黄景华、马凤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公诉机关指控黄景华、马凤英的犯罪事实如下: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底,被告人黄景华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海南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海南恒宇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底,被告人马凤英作为黄景华在海南恒宇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的下线,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二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模式为:通过口口相传,对中间人及集资户宣传海南恒宇实力强、有还贷能力,因房地产开发需要借款,与集资户签定借款合同,期限半年或三个月,月利率6%,集资户实际交款时,先扣除前3个月利息和0至25%返点,合同到期后再结算本金及余息。
2010年10月底至2011年6月底,被告人黄景华经他人介绍,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以天津鹏英志生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宣传该公司有实力,存钱很安全,与集资户签订委托理财投资协议,期限6个月,月利率6%,返点0至25%,集资户存款时,先给2个月至3个月利息,协议到期后再结算本金及余息。
2011年3月至6月中旬,被告人马凤英在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作为王敏(另案处理)的下线,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向社会公众宣传该公司因沈阳市老城区改造项目需要借款,与集资户签订借款合同,期限3个月,月利率9%至12%,集资户实际交款时,先扣除3个月利息,对集资户予以0至12%的返点,合同到期后再结算本金及余息。
经审计查明:被告人黄景华以海南恒宇公司、天津鹏英志生股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4662.055万元。被告人马凤英以海南恒宇公司、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实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750.11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景华、马凤英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件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