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看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对原告丢失的车辆负赔偿责任。
被告系安阳市灯塔路某家属院存车处的看管人员。2011年11月19日,被告出具一份收到条,内容为今收到李某某2011年11月19日至2012年2月19日48元。该条款系原告之女李某某在被告处电动车存放保管费用。2012年1月8日,原告将其家中所有的一辆黄色奥斯贝尔电动自行车存放于被告负责看管的车棚处。第二天原告去被告存车处取车时,发现车辆丢失,随即向安阳市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与居委会人员共同调解,被告承认事实并答应赔偿车款1400元。但被告现在拒绝支付,并不承认事实。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2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将其电动车交付被告看管,并将季度存车费用48元钱给付被告,被告接受车辆和看管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看管车辆合同关系。被告人未尽到妥善看管的义务,对原告车辆的丢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北关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