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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幌子去签合同 定罪诈骗四年徒刑

  发布时间:2011-12-19 08:40:21


 

王某(化名)与人签合同时谎称自己有大工程在身,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当发现王某的信息都是假的时感觉到自己上当了,钱也一时要不回来便起诉到了北关法院,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了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李某(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他们合伙商议做生意,王某说他在山东有四百多方的土方剥离工程,还有一个十几辆车的车队,他向李某介绍自己工程情况后表示希望与李某合作,并说这项工程出去一切开支外能够得到利润近300万元,听王某说的这么好的合作,李某经过考虑就答应了王某,二人于2011313日在一个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合伙经营协议书,314日李某把27万元钱打到了王某的账上,315日,二人就一块到了山东。到山东后王某告诉李某工程的合同已经订下来了,让李某在租赁的民房里等王某的消息,等了几天王某拿来了一份合同,并说需要李某回到安阳盖章,李某没有起疑心,回到安阳盖了章又回到了山东继续等,又等了几日,李某觉得王某一直不露面,就到王某所说的工地上去找他,结果一问人家说根本不认识王某这个人,李某觉得不对劲,给王某打电话想要回自己的钱,不料王某百般推脱,李某才觉得自己是被骗了。

后经过调查,在314日李某汇钱的当天,王某就把钱全部转到了他女儿的账上,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了。北关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法庭上尽管王某百般解释自己不是诈骗,还不上钱是有自己的难处。法庭调查时发现王某之前在内蒙古干过土方剥离工程,后因发生了纠纷就停止了工程,他在山东根本没有工程和车队,王某用同样的方式和其他人也签订过合同,并且欠了别人很多外债。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骗诱被害人出资,在得到被害人的欠款后迅速转移,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判处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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