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的逐渐增多,出现了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的事件,此类案件的频发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冲击,我院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从三个方面加强做好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是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立案工作。设立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快速通道,当事人来我院就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立案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最快的时间内做好立案工作,对于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在立案阶段就与政府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配合做好相关的预案工作,切实防范可能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二是加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我院要深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我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其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