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北关法院对一起抢夺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王军(化名)犯抢夺罪,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的8月某天晚上21点,市民刘女士独自一人挎包沿灯塔路回家,当行至安阳县邮电局对面时,藏在黑影里的被告人王军突然窜出来,趁刘女士惊慌失措之时抢走了其手中的挎包,等刘女士缓过来神,被告人已经跑远不见踪影。刘女士被抢走的挎包内有人民币1480元和银行卡两张、身份证一张、借书证等物,随后刘女士拨通报警电话。
不久,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军抓获,并从其住处搜出了刘女士被抢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以非法占有罪为目的,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