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台球室打球本为娱乐,却与人发生争执,掂起台球棍击打对方头部时,不想对方倒地而亡。昨日,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明(化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11月某日夜里,被告人王明到北关区自由路一台球室打台球。在与酒后来此打台球的刘军(化名)对打台球时,因为一个进球发生争执。双方争执中,刘军将王明的眼镜镜片打破,年轻气盛的王明恼羞成怒,拿起桌上的台球棍砸向刘军的头部,头部受到击打的刘军随即倒地。看到对方倒地,王明慌了手脚,一边催促旁人打急救电话,一边对刘军进行人工呼吸等抢救措施,但刘军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刘军系在急性酒精中毒的基础上,因头颈部外伤导致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最终因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哽死)。事发后,王明家属积极对死者刘军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诱发他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在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自首,且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