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宠物狗将行人吓倒致残 饲养管理人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1-04-14 17:29:34


   现在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了,而且大型动物也登门入室,成为了家中的重要一员。但作为动物的主人管好自己的宠物也属分内之事,一旦惹出是非来,作为饲养管理人是要承担责任的。昨日,北关区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李爱花(化名)清晨在河堤上散步时,被结伴遛狗的被告王某、马某两家的藏獒扑咬,致吓倒在地。经医院诊断为:腰椎滑脱、腰椎体骨折、左肘部狗咬伤。事情发生后,两被告以原告的骨折是自己摔倒所致,与自家饲养的藏獒没有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爱花在洹河河堤上散步,两被告分别带领自家的藏獒狗在该河堤遛狗,原告被两被告饲养的狗吓倒受伤。入院诊断腰椎滑脱、腰椎体骨折、左肘部狗咬伤。经鉴定,原告腰椎骨折构成伤残九级。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在遛狗时对自己饲养的藏獒管理不当,在公共场所遛大型犬,导致原告受伤,原告无过错。两被告作为藏獒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被告各负担50%的赔偿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两被告各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6000元。

文章出处:北关法院政治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