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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不投机刺伤人 拘留过后再赔偿

  发布时间:2011-01-24 08:49:34


        一名20岁的汽车票员,在运输途中与等候乘车的乘客发生争执,情急之下拿刀刺伤乘客。末了,自己被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外,还因侵害公民身体健康权成为被告,需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对伤者进行民事赔偿。

 

       刘明(化名)是林州跑安阳的客车上的售票员。20103月的一天,该客车行至洹水公园地下道时,被在此候车的王大军(化名)拦下。车上的刘明走下车欲帮助王军提行李上客车,王军在问清行车路线后,因该车不路过自己的到达地而拒绝上车。已经走下客车的刘明顿时火冒三丈说起脏话,王大军回骂时,二人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动手打起来。等着发车上路的刘明看到王大军这么难缠,火头上的他从包里拿出水果刀,直接向王大军的身体刺去。经医院诊断,王大军左下腹部外伤,左下腹壁血肿形成。后委托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为此,刘明被派出所行政拘留8日,处以500元的罚款。受伤的王大军从医院办理出院手续后,一纸诉状将刘明起诉到安阳市北关法院,要求民事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发生争吵,被告用刀将原告刺伤,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刘明对原告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刘明赔偿原告王大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27000元。

 

 

 

文章出处:北关区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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