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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客起纷争 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1-01-13 08:57:55


       素不相识的两名食客在同一饭店就餐吃饭时发生争执,继而打架,最终一人轻伤,另一人因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昨日,北关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宣判。

 

       李强(化名)与王雨(化名)是互不相识的两个年轻人,20105月份一天,俩人同在安阳解放路某餐馆就餐。王雨吃完饭在结账时和收银台的老板就饭菜质量问题和价格歧义发生争执。在一旁吃饭的李强看不惯王雨和老板讨价还价,小声说:吃起饭就付得起帐,不像个男人。二人为此发生口角。性格暴躁的李强随手拿起餐馆内的木棒对王雨殴打,导致其头部创伤,后经鉴定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北关区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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