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保险不“保险” 法院来维权

  发布时间:2011-01-12 08:53:42


       昨日,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意外死亡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系安阳某商贸公司销售经理,200812月份,该公司以福利形式在某人寿保险公司为公司员工投保新华员工福利保障计划(综合性)保险一份,包括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为20081231日至20091230日,其中意外伤害人身事故保险金为85000元。20094月份,王某在工作中突然摔倒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血管意外(摔倒后)死亡。商贸公司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到医院和现场进行查勘、了解死因,但没有对死者进行尸检或通知投保人及死者家属保全尸体,只要求死者家属提供死者的户籍身份等各种相关证明。死者的妻子李某和女儿王女在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各种手续证明后随将死者的尸体安葬。随后,保险公司答复死者家属,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从而拒绝理赔。王某身前身体一直很好,从未有过任何不适。于是,王某妻女将某人寿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安阳某商贸公司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被保险人死亡后,其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相关索赔手续,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双方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 脑血管意外(摔倒后),即猝死是否属于意外死亡,发生争议,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和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猝死的解释可知,猝死属于死亡的一种临床表现形式,并非死亡原因。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不属于意外死亡不是理赔范围,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是,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既未进行尸检,也未通知投保人及死者家属保全尸体,以备尸检,致使死者尸体被安葬,无法查明死者的死亡原因。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李某、王女保险金85000元。

 

 

文章出处:北关法院政治处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