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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手续套领补偿款 判处徒刑方知迟

  发布时间:2011-01-10 16:56:00


       利用自己国有公司经理的身份,伪造他人签名收据从公司领取补偿款占为己有,最终得到了相应的刑事制裁。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贪污案件,被告人王大军(化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王大军为我市一家国有企业的经理。2003年,红旗路改造时拆迁了该公司沿路门面房,并给予商户相应的补偿款。2004年,王大军以曾经租赁该公司门面房的商户刘某和李某的名义,伪造了拆迁补偿其二人营业房装修补偿款的的领取收据,然后对公司财务部谎称,自己已经付过二商户补偿款。这样,王大军从公司会计手里一次性领取两家的营业房装修补偿款13000元占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大军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身份符合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其贪污的财产属于该单位管理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对被告人王大军作出以上判决。

 

 

文章出处:北关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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