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关法院加强调解工作 提升司法效率
作者:宋萍 汪茹 发布时间:2010-12-31 15:27:39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关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创新工作思路,充分发挥调节职能,结合工作实际,对案件进行初始分类,实施全程调解加强调解工作,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升司法效率。
我院在立案庭专门设立调解小组,具体负责立案时的调解工作。立案庭首先对受理的案件进行梳理分类,实行简繁分流。办案人员在向被告送达手续时,不是一送了之,而是详细询问被告,了解案件基本情况,提前掌握矛盾纠纷的成因。对于那些案情简单,案件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由立案庭的调解组随即征询当事人意见后首先进行调解。通过立案环节的即时调解,使一批未进入审判流程管理的案件及时得到了处理,既节约了审判资源,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负担。
开庭前的庭前调解,案件进入审判流程管理之后,根据案件的性质,理清争议焦点,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态,对于双方当事人虽然在事实上存在争议,但都存在着解决矛盾的共同愿望。在庭前积极主动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和引导,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特别是尚有感情基础的离婚案件,开庭审理会使他们在法庭上相互指责,相互揭短,使矛盾进一步公开化,和好的希望会因此而荡然无存,这类案件进行庭前调解显得尤为重要。
庭审调解是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在开庭查明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庭审情况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这个环节的调解,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法官通过阐明法律关系,分析利弊,让当事人权衡得失,促使其达成调解协议。 判决前调解即在送达判决书前,也不轻易放弃调解机会,法官如实向当事人陈述判决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及判决结果,让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作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后,法官主持双方进行最后的调解。在合议庭评议后,判决书没有送达前,并向其讲明了判决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适用法律及应当承担的数额。
判后调解即在对庭审中对抗激烈,当时难以调和,但确有调解可能的,试行判后释法。有的当事人总是心存怀疑,认为法院的判决不一定对自己不利,但当事人看到法律判决后,就会权衡利弊,放弃侥幸心理,此时进行疏导,促使案件双方最终接受调解。
文章出处:北关法院政治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