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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非法套取现金 被判徒刑又领罚金

  发布时间:2010-12-27 16:15:40


       三个生意场上的聪明人,没把心思用在正当经营上,利用POS机采取虚拟交易的手段为他人刷信用卡非法套取现金,以赚取刷卡人的手续费,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仨人统统被判了徒刑又领处罚金。昨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经营罪进行了宣判。

 

       张一(化名)系福建莆田某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负责人,张一伙同安阳分公司的员工刘二(化名)在其安阳分公司内及王三(化名)经营的玩具店内,使用4POS机采用虚拟交易的手段为他人刷信用卡后非法套取现金,并收取刷卡人0.5%至1%不等的手续费。案发时,经鉴定,20091216日至201064日,利用POS机为他人刷信用卡428次,非法套取人民币4928165元。

 

       北关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张一、刘二、王三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三名被告人作出相应的刑事制裁及处罚金的判决。

 

 

文章出处:北关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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