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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放火烧现场 罪上罪刑罚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0-11-17 09:07:21


       实施盗窃后,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打击,竟在犯罪现场多处点火,给被盗者带来了更加惨痛的损失。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罪上加罪,只会让偷盗者得到更严厉的处罚。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明(化名)利用中午休息的时间到其位于北关区的原工作单位,一家保险公司的六楼,一脚踹开团险部的房门,顺利的盗窃了人民币600元,一部三星手机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之所以这么顺利,是因为李明非常了解公司的时间安排和人员情况,专门找了这样一个没人的时间来盗窃。接着,李明又踹开公司副经理办公室的门,盗窃了一块高档手表和一部索尼相机,之后李明再一次踹开公司人力资源部的门,盗窃了人民币330元。李明结束盗窃行为后,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打击,在该公司团险部、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多出点火,导致该公司的一部数码复合机被和一张桌面被烧毁,公司里的火灾报警系统在检测到火警后,开始自动喷淋灭火,导致五台电脑显示器及四台电脑主机报废。李明逃走了,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近万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北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后认为,李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同时李明实施完盗窃后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当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李明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文章出处:北关法院政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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