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北说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债务谁来承担 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3-08-02 09:28:35


01 在生产经营中 部分经营者会设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这类公司的债务 应该由谁承担呢 近日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 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 便遇到了这种情况 且看法院如何判决 02 某建设公司与某影城公司 签订了影厅看台及通道 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公司按合同规定完工后 与影城进行了工程结算 经结算 影城应给付建设公司工程款55万元 然而 影城仅支付5万元费用 剩余50万元迟迟未给付 建设公司经调查发现 影城公司系某投资公司的项目公司 李某系影城公司的一人股东 同时是某投资公司的控股股东 为追回工程款 建设公司将影城公司、投资公司和李某 起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影城公司、投资公司 支付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 并请求判令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03 法院经审理认为 建设公司与影城公司 签订的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合同合法有效 且已结算审核并投入使用 建设公司要求影城公司 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合法有据 影城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李某作为该公司股东 不能证明该影城公司财产 独立于其个人财产 故李某应当对影城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而投资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 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 影城公司支付建设公司 工程款50万元及利息 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04 法官说法 秦涛 北关区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简称一人公司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 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在生产经营中 虽有诸多便利 但也存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不能证明公司财产 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 一般要求一人公司的股东 提供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司法审计报告等 能够反映公司财产的运行状况 公司财产的去向以及 财产用于公司正常合理开支的证据 否则就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 一人公司的股东 其财产应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避免产生股东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