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要还钱,我不想在拘留所了……”端午假期刚过,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就接到了被执行人张某的电话。
电话中,张某一边向执行干警表达了积极还款的决心,一边倾诉几天来“铁窗”生活的煎熬。张某这样的表现,让人很难想到三天前的他还态度嚣张、抗拒执行。
张某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好友王某借了一笔大额款项,借款到期后拒不归还,被王某起诉至北关区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支付王某借款本息共计130万余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依法向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但张某对此无动于衷,在被拘传至法院后,依旧态度蛮横,表现不愿还款。鉴于上述情况,端午节放假前夕,法院依法决定对张某采取拘留措施。
被拘留后,张某仍无悔改之意,以为15天的拘留生活不过是“忍忍就过去了”,还是不还钱更为“划算”。被拘期间,张某渐渐难以承受监所简陋的环境,更忍受不了失去自由带来的心理落差,心中顿生悔意。
节后,张某迫不及待地拨通执行干警的电话,表明了还款的决心。执行干警对张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训诫,并就还款细节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最终,张某当场向王某转账15万元,同时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一个月内还款45万元,剩余70万元在一年内还清。北关区法院依法提前解除了对张某的司法拘留措施。
自“夏日飓风”百日集中执行行动开展以来,安阳两级法院持续开展“一打双反零容忍”专项行动,拘传被执行人467人,拘留110人,共移送拒执犯罪18人,判处拒执犯罪11人,保持对拒执违法犯罪的高压震慑,彰显了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