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是诉讼的俗称:“关系”的解释有多种,其一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感情。官司与关系音虽相近,意义迥异,本无直接联系,现今一种现象却把两者联在一起:有的人打官司,不论是否有理,都要通过“关系”找“关系”或直接找“关系”,力图使“关系”起作用来解决问题,譬如:打了人要找“关系”以求获得袒护,被打了也要找“关系”希望替之鸣冤;催帐要找关系,赖账也要找关系。甚至有人宣称:“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每当这些人打赢了官司,除认为自己有理,更认为是“关系”起了作用;而当其输了官司,却不认为自己不占理,而认为“关系”不如对方。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处理官司是严格、复杂的执法活动,也是其职责所在。无论工作程序还是对实体问题的裁决,都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进行,不是谁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的随意行为,不可与“拉关系”相提并论。同时,打官司也大可不必找关系的理由有三:首先,司法机关为保障依法办案,有严密的办案的细则、严格的制度和纪律规范,违法办案为法律、纪律所不容许,任何“关系”也没有高于法律之上的权力。其次,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有人民群众和人民权力机关监督,有司法机关各部门相互监督,还有新闻舆论监督。违法办案要受到舆论谴责、纪律处分,甚至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三,当事人在打官司活动中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如举证权、辩论权、请求回避权、上诉复议权等,可以充分行使各自的权利以求具体权益得到保护。再则,有理不找关系打赢官司的举不胜举,找关系而因不占理打不赢官司的比比皆是。总之,打官司时找关系的现象是不应该和不必要的,当事人不但要付出无谓的劳动甚至于浪费钱财,而且助长了少数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心理,一定程度上也干扰了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污染了社会风气。
然而上述现象是一种不可否认的社会存在,戒除这一现象需要社会努力。笔者认为,这一现实存在可归纳为两方面原因,一是社会上存在的拉关系,走后门等不正之风的自然影响,使当事人只相信“关系”、不相信法律和自己的权利。二是司法队伍中的少数水平欠佳者把人情,关系置于法律之上,钻法律的空子或枉法谋私,为拉关系者提供了市场;还有个别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现象,也是一些打官司者认为不找关系不成事。针对这些原因,要戒除打官司中的找关系现象,一要通过普法活动,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使之树立依法保护自己实体权益的思想,摒弃找关系办案的心理;二要切实加强司法队伍思想和业务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坚决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三要通过舆论和制度约束,使拉关系和办关系案者无地自容、无隙可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