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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被训诫!法官提醒:诚信诉讼!

发布时间:2022-06-10 18:11:58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近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阿梅动起了“歪脑筋”。

    2021年6月,阿梅骑电动车过马路时与一辆汽车相撞,阿梅受伤,经认定,汽车车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主张权益,阿梅将汽车车主及保险公司起诉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阿梅为主张误工费、护理费,向法院提交了自己及老公阿强的工资表、误工证明,而正是这组证据,引起了法官郭永革的注意。法官在对这组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工资表、误工证明的样式、书写方式等过于统一,且工资数额远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从而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产生怀疑。

    为查明真相,郭永革法官在向有关企业了解情况的同时,对阿梅夫妇摆事实、讲道理,向他们讲明提供虚假证据不仅对维权无益,而且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醒他们要实事求是,向法院说明真实情况。

    郭永革法官的话让阿梅夫妇深受触动。几天后,阿强主动来到法院,承认工资单、误工证明等证据不属实,并向法官提交了夫妇二人的书面检查,深刻检讨、诚恳致歉,并表示将服从法院判决。

    考虑到阿梅夫妇伪造证据的情节较轻、悔过态度较好,法院对二人进行训诫,不再采取其他措施。

    法官提醒

    诚信,是民事诉讼应当遵循的原则。

    任何人向法院提交伪造的证据或毁灭重要证据都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因此,在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勿动“歪脑筋”,勿耍“小聪明”,弄虚作假的后果只能是承受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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