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刘某在某工地施工时受伤,构成伤残,后续治疗、护理急需用钱,对此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虽有赔偿的诚意,却无落实赔偿款的能力,成为难题。案件承办法官以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为目标,不仅顺利调解结案,而且促成了赔偿款到位,调解、执行一体推进,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19年,刘某在某工地打工时,因施工事故导致腰椎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某为了索赔,与工程承包方西安某公司、发包方北京某公司等多个责任方进行协商,达成了调解协议,由相关责任方赔偿其损失共计17万余元。但由于种种原因,赔偿款始终未落实。刘某无奈,将西安某公司、北京某公司等相关责任方起诉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初,该案摆在了承办法官刘渊案头。
法院调解
赔偿款的落实问题是本案矛盾的症结所在,也是纠纷实质性化解的关键。承办法官刘渊为使刘某尽快获得赔偿,在征得多方当事人同意后,和书记员王舒泰一同对该案进行了庭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和书记员了解到,该工程的承包方西安某公司,有一笔尚未收到的工程款在发包方北京某公司处。在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耐心调解下,当事人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西安某公司赔偿刘某损失17万余元,待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后,由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第一时间冻结该笔工程款,保障刘某能够顺利获得赔偿。
案例解读
本案中,承办法官的着眼点不限于审判流程,而在于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本案矛盾化解的关键在于赔偿款的落实,在了解到承包方在发包方处尚有未结清的工程款时,承办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这一款项可以用来偿付原告,并帮助当事人通过执行程序获得赔偿,让纠纷得到了实质性的化解,是对能动司法理念的践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