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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本是聋哑人 教唆小孩去盗窃

  发布时间:2010-04-28 17:16:28


       我国刑法有明确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北关区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个聋哑人教唆一个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和一个二十岁的聋哑人去偷盗电动自行车,这种行为不仅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极为不利,也破坏了我们社会的安定,性质恶劣,因此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20098月的一天傍晚,小明(化名)和被告人小华(化名)窜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双凤鞋店门口,小华在店内放风,趁着被害人王某不注意,小明在店外盗走其停放此处的一辆红色骑式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车筐内还放有一部索尼牌数码相机。当晚9点多,小华和小明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又窜至安阳市北关区清流街一卖鱼门市,这一回是小明在店内放风,小华在门市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此处的一辆深蓝色小鸟牌电动车盗走。

 

      小华是个聋哑人,小明还是个不满十六岁的小孩,他俩将偷来的两辆电动自行车和一个数码相机全都给被告人刘喜(化名)送了过去,原来是刘喜教唆这他们俩去偷东西的,刘喜是聋哑人,通过哑语和小华沟通,教他偷盗的方法和细节,并要求偷来的东西要交给他,卖得钱了再分给小华和小明。就是这样,才有了上面偷盗行为的发生。

北关区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后认为,被告人刘喜、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对不满十六周岁且是被教唆对象的小明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刘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小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文章出处:安阳市北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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