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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代步车撞人引纠纷 法官调解当场履行

发布时间:2021-06-10 19:41:25



    5月18日,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因行人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而起,是比较常见的案件类型,但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李老太(化名)已年逾七旬。

    今年4月的一天,李老太按往常习惯驾驶电动三轮车代步出行,在柏庄镇的一条主干道上不慎与同向行走的路人王大姐(化名)相撞,导致王大姐被撞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李老太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王大姐在经过7天的住院治疗后出院,之后双方就赔偿事项产生分歧,王大姐将李老太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秦涛考虑到本案案情相对简单且被告年事已高、当事人及家属情绪激动等因素,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秦法官了解到双方对于李老太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无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为了定分止争,秦法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根据原告提供的费用票据等材料,逐项厘清原告方的损失数额,让双方都做到心中有数,且通过与原告单独沟通,劝解其体谅对方年事已高、没有收入来源的困难情况。在长达一小时的调解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老太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大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700元。被告当场履行了赔偿款,原告出具了收据,一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至此化解。

    小编的话

    案件虽然得到了解决,但背后的问题不能忽视。在本案中,虽然李老太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机动车,但值得注意的是,电动三轮车在转弯、制动等操作上比普通电动车更难以控制,容易与行人、自行车辆等发生刮擦、相撞的事故。特别是老人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于年龄、体力、判断力、安全意识、交通法规知识等因素影响,独自在道路上行驶危险性更大。当下,在城区和乡镇,相比普通的自行车和电动车,电动三轮车由于带人、带物方便而更受老年人欢迎,要加强老年人安全意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提倡子女同行,提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降低老年人出行的风险,减少此类交通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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