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0日,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在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顺利调解结案。这是自《民法典》颁布以来北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原告孙老太与二被告刘田、刘园(均为化名)系母子关系,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对现居住的位于北关区某村的一套房屋享有居住权。两被告称,母亲的起诉出乎他们的意料,因为一直以来与母亲并没有大的纠纷,更没有不赡养或是不让母亲居住自家房屋的意思。那么,一家人为什么要对簿公堂呢?承办法官杨永红通过详细调查终于了解了这场家庭纠纷的原委。
原来,自20多年前老伴去世、两个儿子相继成家后,孙老太一直跟随大儿子刘田居住,所居住房屋现登记在刘田、刘园名下,为两兄弟共有。除本套房屋外,这家人在本村还有另外一套通过和他人置换获取的房屋,但目前因故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了家庭和睦,老人多次向两个儿子口头表示过自己过世之后的安排:自己现居住的房屋给大儿子刘田,置换的房屋给小儿子刘园。
但随着日益年迈和同两儿子间家庭琐事的摩擦,老人的心态产生了微妙的变化,她开始担心以后的居住和生活缺乏保障,所以想通过法律途径给权利上“锁”,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的居住权。
杨永红法官认为,虽然《民法典》对“居住权”这一新生权利的构成要件有明确规定,但本案的关键在于明确赡养义务,消除老人养老的顾虑。如果只着眼于法律规定层面,讨论孙老太对房屋是否享有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那么将难以解决实质问题。在这一思路的指引下,承办法官主持了法庭调解。调解中,两名被告都表示愿意让母亲居住该诉争房屋,并履行赡养义务。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约定孙老太在有生之年在诉争房屋居住;刘田、刘园每月支付母亲赡养费300元;如母亲生病,由兄弟俩轮流照顾,医疗费由二人均摊。法庭根据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确认了上述义务的法律效力。赡养义务的明确,让孙老太吃下了“定心丸”。至此,一起居住权纠纷得到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