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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过失致人失明 依法维权医院赔偿

  发布时间:2010-04-01 10:48:06


       在医院看病做手术时不料损伤到了视神经,导致患者一只眼睛失明,起诉到法院后最终依法获得了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

 

       2006年的某一天,李某(化名)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甲医院看病,医生诊断后决定为其头部进行手术。手术后,李某感到视力下降,很快就什么都看不见了。李某家人马上联系甲医院的医生咨询,医生说是手术引起的不适症状,要注意加强营养,多休息,半年就可以恢复。一段时间过去了,李某那只眼睛的视力仍未见任何好转,李某开始和家人一起四处求医,先后到上海,广州等地检查、诊治,最后,北京一家知名医院的多位专家会诊后告诉李某,她的眼睛是因为之前头部手术时视神经受到了损伤,并且病情延误,现在手术治疗成功的几率也微乎其微了。在甲医院手术后导致眼镜失明,奔波了一年多听到这样的消息,李某和她的家人都感到十分地沮丧。这一年来,李某奔波各地,不但没有去工作,身体和精神都承受着压力,一路上交通、住宿、伙食、误工等等费用还支出巨大。想到甲医院没有如实告诉自己真相,使自己的眼睛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机会,李某和她的家人决定起诉到法院为自己讨个说法。

 

       北关区法院受理了这一案件,法院认为,甲医院在为李某提供医疗服务行为时,在手术治疗前告知患者的通俗性方面存在不足,手术后出现的视力障碍与手术的技术性因素相关,酌定甲医院过失参与度为55%,依法赔偿李某的各项费用共计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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