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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车拔刀相向 积极赔偿担轻责

发布时间:2010-03-12 16:07:42


       28日上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因车辆过路问题两次与被害人田某故意发生争执,最终拔刀相向,致使田某轻伤。

 

       2009128日凌晨1时,被告人张某,姚某,王某醉醺醺从KTV里面出来,在北关区解放大道某段乘车时,正好被害人田某刚好也要乘坐此车,结果争执之下,三人没有乘到车,张某不服,乘上后面一辆车一直紧追田某到某饭店门口,强行将田某拉下车,争执中,张某跑进饭店厨房,拿来两把菜刀与田某互殴,结果致使田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田某的伤为轻伤。案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

 

       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文章出处:北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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