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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从中获利 法理不容住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0-02-12 11:35:04


      23日,安阳市北关区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两被告人刘某和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000元,参与其中的出租车司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付某是林州的一名退休工人,他通过中间人认识了云南人刘某。闲谈中,刘某说自己手边有刚出生的女婴,问付某周围有没有想要女孩的,咱们可以合作

 

      200910月底,付某租用路某的出租车到安阳纱厂立交桥附近将被告人刘某及其所抱一名女婴接到林州,后付某、刘某转手以20000元的价格卖给林州市的刘某。付某得到2000元的好处费,出租车司机得到300元的租车费。尝到甜头后,二人更加大胆,大约十天后,刘某再次给付某打电话说有一名女婴,付某便让其抱到安阳来,他会找到想要婴儿的人家。2009118日早上8点多,刘某抱了一名女婴从火车站下车后,她慌张的神情立刻引起了巡警的注意,巡警暗中跟踪他到安阳市财会学校附近,见她上了一辆林州牌照的出租车,巡警当即上前对该名妇女进行了盘查,拐卖儿童的刘某落入法网。

 

      经调查后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付某及出租车司机路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刘某隐瞒案件情况,导致无法查清婴儿的来源及其他参与犯罪人员的情况,予以严惩;被告人付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带领公安人员找到收买儿童的人,对案件侦破起到一定作用,其家属积极退还非法所得,法院予以酌情考虑;路某为贪图运费帮助以上二人实施犯罪,但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北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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