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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2019年度10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9-12-11 16:24:18


    2019年以来,北关区人民法院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工作目标,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扎实开展审判执行工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社会行为的引领作用,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现将10起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1.某建筑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李春旺)

    【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款按进度比例支付,原告起诉要求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由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被告反诉原告诉求超过支付比例,并反诉要求原告开具发票。该案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出具发票,二审维持。

    【典型意义】

    第一,工程未进行验收情况下,原告无权超过合同约定要求支付应在验收后支付的工程款,第二,竣工工程验收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的义务,应共同互相配合、协助,第三,收取工程款应当开具发票是税法确定的法定义务,在付款方主张时,收款方应开具发票,而不能规避其法定义务。

    2. 某建筑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付田林)

    【基本案情】

    原告以被告拖欠工程款7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为由将被告诉至我院,被告辩称工程款已全部付清,后经本院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案情复杂,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被告申请再审后,由省高院发回我院重审,由于案件历时时间长,为查清案件事实,做到案结事了,承办人多次开庭审理并对案件相关知情人员进行询问,最终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取得了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一件自2013年开始争议的案件,由此画上了一个较为圆满的句号。

    3. 王开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承办人:郭晓军)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开贵在身负百万元债务的情况下,开设个人抖音账号“老古董王开贵”,经营土特产生意,并在云南开设个人博物馆,展出个人收藏的古董等,名下有车辆等财产。王开贵有财产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经法官多次劝解,均拒不执行,故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欠款也将继续执行。

    【典型意义】

    该案在维护被害人正当经济利益的同时,打击了老赖的嚣张气焰,树立了法律和法院判决的崇高地位,彰显了司法权威,增强了司法公信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 某绿化工程处诉某房地产公司、智某、张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承办人:杨永红)

    【基本案情】

    智某受某房地产公司的指示负责某工地部分零活,智某雇佣张某驾驶智某所有的挖掘机移除电线杆,砸伤在路边绿化的某绿化工程处工人苏某,某绿化工程处赔偿苏某各项损失共100682元,绿化工程处诉请被告三人支付该笔代偿款。因张某驾驶挖掘机移除的电线杆系电业局设立在市政绿化带上的电线杆,该电线杆的移除不在某房地产公司的权力范围,该公司指派挖掘机移除电线杆本身不合法,故某房地产公司应当对承揽人完成该项工作过程致人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定作人存在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结果的根本原因,故判决定作人承担70%的主要责任,承揽人和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

    【典型意义】

    在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让定作人承担主要责任,能够维护承揽人和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本案经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过错,来确定所应承担的赔偿数额,该案在当事人上诉后中院维持了原判,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5.申某、王某诉安阳某医院、新乡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承办人:郭振平)

    【基本案情】

    原告申某、王某的女儿因腹痛至安阳某医院就诊,因病情无好转,转至新乡某医院继续治疗,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安阳某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死者死亡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新乡某医院不存在过错。法院判决安阳某医院赔偿原告19万余元。

    【典型意义】

    原告申某、王某在痛失爱女后,二人开启诉讼维权之旅,案件移送至法院时,原告情绪激动,让本不复杂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变得艰难,主审法官郭振平在认真听取原告陈述,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适用上做到公平公正,在情理中尽可能对当事人做到精神慰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息诉维稳的效果。

    6.陈某、张某1、张某2诉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继承纠纷一案(承办人:张静)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与被继承人张某7于198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陈某再婚前育有一子一女,即原告张某1、原告张某2,被继承人再婚前育有三子一女,即被告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2017年1月5日,被继承人张某7去世。原告诉请继承张某7 的遗产。本案经法院主持,双方自愿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该案是典型的重组家庭矛盾案件,再婚使双方子女之间产生隔阂,作为家事案件,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使家庭关系得以缓和,于情于法都是最好的解决方式。通过法院讲法律知识同时,疏导双方心理,就此打破僵局,使双方的家庭矛盾得以缓和,充分体现了法院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7.王某诉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钱伟)

    【基本案情】

    王某的父亲去世后,安阳市社会保障中心向其父亲在某银行的账户转入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后王某手持相关证件手续到银行办理取款业务,但经核实,某银行账户并未显示有其父亲的开户信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核实,也确实没有发现该银行记载过其父亲的开户信息。后经法院调取相关证据,发现原告已故父亲是用户口簿开户办理的信息。在与原被告双方沟通后,被告配合原告将上述款项领取,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本可以在原告存在举证不利的情况下判决其败诉以此结案,但该案主审法官钱伟,根据本案存在的客观事实,与当事人不断沟通了解情况,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后又与社保局、劳动保障中心、银行等各部门沟通了解,帮助原告拿回应得的款项,原告为表感谢,向本案主审法官钱伟赠送锦旗一面。

    8.李某诉子女八人继承纠纷一案(承办人:周钊华)

    【基本案情】

    李某系刘某的再婚配偶,双方婚后生活了近三十年,刘某于2015年去世。刘某与其前妻生育六个子女,与李某生育两个子女。刘某前妻病逝前夕,刘某工作单位分配了一套集资房,并未办理产权登记。2010年,上述房屋经改制为100%产权,登记在李某和刘某名下,为共同共有。李某起诉子女八人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而刘某与其前妻生育的子女六人主张该房产系刘某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分割。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所有权应当以登记为准,该房产已经登记在李某和刘某名下,应当认定该房产为李某和刘某共同所有,故李某、刘某各占该房产50%的份额,刘某去世后,刘某拥有的份额应由李某与子女八人依法继承。

    【典型意义】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9. 某银行诉王某、史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承办人:孟庆敏)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6日,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史某作为借款人配偶在申请表上签字,涉案借款系王某、史某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后王某未按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史某偿还借款。

    【典型意义】

    该案例中,某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最大限度的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很好的体现了司法解释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保护双赢的立法精神。

    10. 高某诉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办人:陈新玲)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购买了被告华某位于安阳市北关区东漳涧村宅基地三间及住宅,后被告未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造成原告无法居住。原告高某诉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利息、违约金,最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典型意义】

    本案向当事人普及了宅基地使用权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在法律上属于受限制的用益物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的法律知识并解释给当事人,当事人了解到自己法律的淡薄,均未提起上诉,达到了服判息诉的效果。

    北关法院通过精品案例在审判中的指导作用,鼓励法官重视对审判经验的总结,不断提升法官的法律适用、证据运用、文书制作等职业技能水平。也希望通过发布年度典型案例,传递司法正能量,更好地规范、指导、引领社会价值,进一步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规范相关领域、行业的活动,引导社会公众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使尊法、守法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共同推进法治建设。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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